第 201 期 2007-05-17

研究發展
當前台灣幹細胞研究的省思與建言

在人體中有二百多種以上不同的細胞,大部分細胞只能複製同款新細胞,僅有少部分幹細胞有衍生、分化不同類型細胞、具備成為細胞之母源(stem)的能力。細胞自我增殖的現象能維持身體組織一定修復能力,但像永久性的組織缺損或先天疾病,幹細胞的強大潛能是解決問題的重要途徑。從受精囊胚中分離出的胚胎幹細胞,能製造身體所有類型細胞,是所有幹細胞裡「無限可能」的主角。然而胚胎幹細胞取得大不易,宗教、道德倫理、人權、法律、政治與新科學間又夾纏多年,儘管幹細胞研究和臨床治療迭有突破,埋首此間的學者,不免徒生「我本將心對明月」之嘆。

現在研究人類胚胎幹細胞,都來自體外人工受精,而未殖入子宮內的剩餘胚胎,科學家利用各種方法將之分離出幹細胞。胚胎幹細胞研究之初,分離幹細胞最終會使胚胎無法存活,因而引起了有無「殺生」的爭論。受精後的胚胎,約莫在第14天時開始發育神經細胞,有人認為這是生命「感覺」到痛的開始,所以世界上開放研究胚胎幹細胞的國家都規定這些剩餘胚胎在得到捐贈者同意後,必須在受精後14天內進行研究,過期必須銷毀。科學研究日新月異,為了增進胚胎幹細胞研究之來源,同時解決幹細胞移殖而隨之產生的免疫排斥問題,英國桃莉羊所採取的體外細胞核轉殖技術,成為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重要方向。體細胞核轉殖是將捐贈者細胞的細胞核取出,將之殖入另一個捐贈者挖空細胞核後的卵殼裡,加以適當的電流,啟動細胞增長分裂,逐漸發育成囊胚,再分離出幹細胞。由於卵子帶有細胞核捐贈者的遺傳物質,其囊胚中的幹細胞自然與捐贈者一模一樣,不會產生排斥。更重要的是,不必經由兩性生殖細胞結合的受精方式,即可產生所需胚胎幹細胞。

體外細胞核轉殖技術引發「複製人」的話題,特別是好萊塢電影對「複製人」加油添醋的過度描繪,惹來更加尖銳的對立,甚至批評無性生殖的方式取代了上帝、顛覆了自然規律。此外,將人類體細胞核和動物卵子結合,或是動物體細胞核與人類卵子結合的「人畜混種」,以及將人類幹細胞殖入動物體內,同樣造成很大爭論。

其實,體外細胞核轉殖技術的真正目的,在於尋找更適切、安全無虞的細胞重建希望。如果我們知道身上帶有基因缺陷,可能活不長久甚或生不如死,卻因為沒有適合於國人的細胞而無計可施,這是否合於人權?如果我們的親人正遭受病魔侵害,移殖他人的幹細胞卻因組織細胞排斥而告失敗,又是否合於人倫?

當然,體外細胞核轉殖還不能完全承諾令人滿意的答案,還有不少問題待解,例如人類不清楚卵子啟動分裂到形成囊胚的機制,不能確定這種方式會不會有基因上的問題,使得幹細胞變得易老化、癌化或其他病變。還有,科學界修復缺陷基因的能力仍然有限,要修復捐贈者體細胞核的基因,殖入另一捐贈者卵子裡,期盼獲得新的、健康的而不不會排斥的幹細胞,還有一段長路要走。然而現在不走,將永遠不會到目的地。

台灣科學家近年已有能力培養出胚胎幹細胞株,也能從胎盤分離出間葉幹細胞,進而分化出骨頭、神經、脂肪等細胞,運用體細胞核轉殖技術在動物複製、人用凝血因子的製造及人工生殖臨床研究上漸有突破,使得台灣與世界上幹細胞研究頂尖國家的差距正在縮小,在亞洲堪屬名列前茅。然而,國內欠缺立法規範,政府對開放胚胎幹細胞和體細胞核轉殖研究的政策未見明朗,不僅非常不利於幹細胞研究與國際競爭,與疾病對抗,一個缺乏有公信力規則與監督的環境,則無法使人人信服。

當前國際上領先研究的國家,絕大多數持開放態度,並立法加以嚴謹的管理,特別是胚胎幹細胞取得來源和禁止研究的項目,例如禁止「複製人」、改變生殖細胞的基因(打造特定需求的精子、卵子)、人畜混種、發育逾14天的胚胎等等,當可避免幹細胞研究走向撒旦的懷抱。綜觀目前各國立法,英國比較先進,瑞士相當鼓勵,法國與義大利比較保守,德國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優生學謬論掀起的種族屠殺之鑑,更是保守。

立法院在二年前開始有立法委員注意到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立法問題,參考了英、德相關立法例,提出「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保護研究法草案」。政府「胚胎幹細胞研究跨部會工作小組」從去年年中開始運作,刻正研擬胚胎幹細胞研究管理的規範。基本上這些立法草案或管理規範大抵依循了主要國家允許與禁止研究的範圍。在體細胞核轉殖方面,全世界已有英國、芬蘭、澳大利亞、新加坡、韓國等五個國家立法開放研究。我國政府也朝同意開放體細胞核轉殖研究為研擬方向,將來一旦通過,將使台灣躍升全球第六個開放體細胞核轉殖研究的國家,對台灣生物科技發展與國際競爭會是一大利基。另一方面,製造研究用胚胎是否應該禁止,亦值得各界深思討論。

現在胚胎幹細胞研究被允許的來源是人工生殖剩餘得銷毀、發育未逾14天的胚胎,即胚胎之所以形成是基於生殖下一代的目的,基於人性尊嚴與倫理考量,如果為了製造研究用胚胎而採取精卵體內受精的有性生殖方式產生,當然應該明文禁止。但是如果是精卵體外人工受精,或者用體細胞核轉殖的無性生殖方式,並非用於生育下一代為目的,而係建立病人自身醫療所需胚胎幹細胞為目的,則應該獲得鼓勵。

試想,罹患地中海貧血症、唐氏症、肌肉萎縮症等遺傳性疾病的病人,是否有權希望研究其胚胎幹細胞來尋找治療方法?如果以醫療性為目的之研究用胚胎不被允許,這些病人的健康人權何在?

所以,更廣義、更人道的作法,應是開放研究用胚胎的製造,從中取得幹細胞進而瞭解這些特定遺傳性疾病之病因,以造福人類健康。從醫療、生技產業面來看,更有助於台灣加速幹細胞臨床運用的研究,奠定領先國際的實力。

總而言之,儘管幹細胞治療僅是曙光初現,真正在臨床上造福病患絕非一蹴可及,重要的是朝著曙光前進的動力,才是突破科學障礙的不二法門。台灣的胚胎幹細胞研究與立法仍然需要加把勁,只要在胚胎幹細胞與體細胞核轉殖技術急起直追,在立法規範及政府提倡之下猶大有可為。深信不久的將來,台灣幹細胞研究終能在醫療、學術與產業上崢嶸頭角,與世界並進,如目前資訊電子產業般那麼耀眼。

圖片之文字敘述:神經幹細胞分化後會表現神經細胞之標識。
《文/圖:幹細胞研究中心 邱英明主任;公共事務室 李柏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