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6 期 2009-06-11

健康知識
細胞治療人體試驗之法規管理現況
Current regulation on human clinical trials of cellular therapy

細胞治療產品簡介

「細胞產品」乃泛指含細胞之醫藥品,是翻譯自歐美細胞治療相關法規的用詞,所以不一定與商業化產品有關。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FDA)稱之為「cellular product」,歐洲共同體藥物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EMEA)稱之「Cell-based medicinal product」,我國衛生署於92年11月所公告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參考資料一)」中,則以細胞產品或細胞醫藥品稱之。

細胞治療產品包括造血幹細胞(CD34+)、間葉幹細胞(mesenchymal stem cell)、樹突細胞(dendritic cells)、毒殺性T細胞(cytotoxic T cells)、自體黑色素細胞(autologous melanocyte)等;治療疾病之領域以神經內科(例如腦中風)、婦產科(子宮頸癌)、腫瘤科(肝癌、肺癌)、眼科(角膜受損)、骨科(膝關節軟骨修復)、皮膚科(白斑)等為主。比較常見的治療方式是採取病人自己的週邊血液或骨髓,進行細胞增殖及活化,以得到特定的細胞族群,再輸回病人本身。一般而言,除非細胞回輸之方式及/或部位有特別的考量,此類自體來源產品的安全性考量較少,臨床上也可避免異體排斥現象的顧慮。近年來,我國已有數個細胞產品進入人體試驗階段,正等待安全性及/或初步療效性的證明。

除了「日本厚生労働省医薬安全局」已公佈的數個細胞組織製品(cells/tissue-based products)法規之外,近年來,美國FDA以及歐盟EMEA針對細胞治療亦公佈了數個管理及審查法規,本文試圖以歐美相關法律規範,探討國內法規管理現況及可改進的部份。〈更多內容〉
《文:摘編自參考資料七醫藥品查驗中心生物製劑審查員李元鳳博士專文;編輯中心吳萃慧整理;審校:李元鳳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