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2004-03-05

研究發展
WHO 儲存及運送人類與動物檢體供實驗室診斷A型流感H5病毒之規範

檢體之儲存
分離病毒之病毒樣品運送液(viral transport medium)應保存在攝氏四度,並儘速送往檢驗實驗室。若檢體可在兩日內送抵實驗室,則可儲存於攝氏四度之環境;否則檢體應冷凍保存於攝氏零下70度或以下,直到送抵檢驗實驗室為止。應避免重複冷凍及解凍,以免喪失病毒傳染力。血清可在攝氏四度儲存約一週,超過則須冷凍於攝氏零下二十度。

檢體必須以適當之運送液(transport medium)加以採集及運送,並置于冰上或液態氮中。不論何時自病患身上採集檢體,均須嚴守標準的防護措施並配備防護裝備。流感檢體不應該以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儲存或運送,除非置放在密封之玻璃容器內,以雙層塑料袋包裝並以膠帶密封。在冷凍過程中,若因試管受冷收縮而接觸到檢體時,二氧化碳將迅速使病毒失去活動力。


檢體之運送
運送檢體,必須遵守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定之傳染物質與診斷檢體之安全運送規範 (WHO guideline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infectious substances and diagnostic specimens [WHO, 1997] )。 在運送檢體前應事先通知對方檢驗實驗室。在各國境內運送檢體時,應遵守各國相關作業程序之詳細規範。若以國際空運方式運送已知或疑似帶有HPAI H5病原的人類檢體或動物檢體時,均須遵守現行之「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章」(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根據 2003年之IATA診斷檢體運送手冊(Consignment of Diagnostic Specimens, 2003),准許將已知或疑似帶有HPAI H5病原的檢體送作診斷或查驗目的,歸類為UN 3373 診斷檢體類運輸。至於因其他目的而運送之檢體,及刻意繁殖致病原之病毒培養液 (依IATA之定義),必須以 UN 2814 或UN 2900 類運輸。


所有運送的檢體(UN 3373、UN 2900 或 UN 2814 類運輸)都必須遵照危險品一覽表(Dangerous Goods Index) 規定,以三層容器作三層包裝。

UN3373類運輸,即診斷檢體,必須以品質良好的容器包裝,足以承受一般運輸途中之撞擊及裝載。包裝必須緊密完全封閉,以避免因正常托運途中可能的震動、溫度、濕氣或壓力等變化而造成檢體之失落。

主容器裝置於次容器內的方式,必須可在正常運送狀況下不會發生破裂、穿刺、或導致檢體滲漏至次容器之情形。次容器應以適當吸震墊櫬材料固定於外容器內。如此,萬一有檢體滲漏,應不致於實質破壞吸震墊櫬材料或外容器之保護功能。

液態檢體之包裝
主容器必須防漏,容量不超過500毫升(ml)。主容器與次容器間應置吸水之材料;如有多個易碎主容器置於同一次容器內,各主容器應個別包裝或予以適當分隔,以免相互接觸。吸水材料應充裕,在容器萬一發生破裂時足以吸乾所有主容器之液態檢體,並應以防漏耐壓之次容器封裝。 主容器或次容器應能夠承受至少95千帕(kPa)(0.95Bar)的內壓差而不致滲漏。外容器之容量不得超過4公升。

固態檢體之包裝
主容器應具防漏功能,容量不超過500公克。 如有多個易碎主容器置於同一次容器內,各主容器應個別包裝或予以分隔,避免相互接觸,並應以防漏之次容器封裝。外容器之容量不得超過4公斤。空運時,送檢物完整包裝最外層之尺寸至少須達10公分。

包裝應符合一定之操作標準
如需進一步關於定義、包裝條件、標示、標籤、伴隨文件、冷凍劑等資訊,請洽勝任的相關管理單位、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現行規定、商業包裝材料供應商或快遞公司。
《原文: WHO 2004年2月6日禽流感網頁;翻譯:秘書室; 校閱:楊哲安; 下圖:IATA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