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8 期 2010-06-18

知識產權
淺談專利與競爭規範
Introduction to patent and competition regulations

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可知該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敦促發明和創作的最大社會效用。什麼是可予發明之專利呢? 答案是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而有用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具有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並賦予充份揭露、可適格標的與可據以實施等特質,皆可以申請專利。換言之,任何新創的思想,亦即是太陽底下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但專利是否具有商業價值或容不容易防止他人為商業之利用,獲取權利金則另當別論。且不管是專利申請、無侵害分析或是專利授權策略討論等,這些點點滴滴實在是組織競爭力的關鍵點。

專利有效性判斷與興訟策略
在專利侵權的訴訟中,往往在原告(被侵權人)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時,被告(侵權人)會同時提起專利無效(invalid)的抗辯,通常會就以下主張專利無效:先前技術(prior art)、顯而易見(obviousness)、先前可預期(anticipation)(欠缺新穎性)、行政程序瑕疵、公開使用或銷售等等。就專利權人而言,興訟策略之意涵在於透過控告競爭廠商專利侵權,以遂行限制其競爭進而享有強勢市場力量之目的,以製造業而言,專利訴訟是箝制競爭對手出貨的最好方式,此為歐美大廠進行產業競爭的必要手段。反之,就非專利權人而言,由於專利訴訟案曠日費時,單一個案往往需歷時至少兩年方有可能水落石出,若特定產業之產品生命週期較短,當廠商受到專利侵權之指控時,應盡速採取救濟行為,反告對方專利無效以延長訴訟期間。〈更多內容〉
《文:疫苗研發中心曹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