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5 期 2010-10-14

院務紀事
科研採購,採購方式的另一種選擇
An introduction to research procurement policy

當前國內發展生技產業剛起步不久,科學技術基本法雖然已明確賦予科研採購作業彈性處理的法源,可是學術研究單位在採購上仍以採用政府採購法居多,較缺乏彈性而有必要調整,以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推動。

「政府採購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不斷增修,力求面面俱到,但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仍不免有不足或欠缺效率之處。因此,政府為回應學術界對「政府採購法」下針對科研計畫之採購有著若干不合理與繁瑣之規定,進而修訂「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規範相關採購作業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希望透過較有彈性且符合科技研發所需之採購機制,為科研採購量身訂作。在科研採購之定義上,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所執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需辦理之採購,即稱為「科研採購」。〈更多內容〉
《文:總務室林玲娟;圖: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