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3 期 2010-12-09

院務紀事
操作高溫高壓滅菌器注意事項
Precautions on autoclave operation

前言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2007年8月13日修正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得知學術醫療機構所採用之高溫高壓滅菌器係屬於安全規則第4條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同時規則內第5條明示「小型壓力容器」之規定,並於第4章附則第36條規定「小型壓力容器」不適用此安全規則,據普查得知這兩類高溫高壓滅菌器遍佈設置於本院實驗室或cGMP設施。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2勞檢二字第一八四二九號公告之「熔接檢查處理要點」,將第一種壓力容器認定為經熔接製造之危險性設備,事先未經熔接檢查合格者,不得申請其他檢查,亦不得裝設使用。熔接檢查項目,包括材料檢查、熔接部之外表檢查、放射線檢查、機械性能試驗及熱處理檢查等5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考量時空環境變化,壓力容器構造日趨複雜及容量日益大型化,不斷開發新材料與新設計,有強化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之必要,遂蒐集世界各國相關規定,並就其適合國情化及事實需要事項,於2008年11月7日訂定發布「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本院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室在此提出高溫高壓滅菌器(第一種壓力容器),其硬體構造標準及熔接檢查等相關法規,讓同仁能對此設備安全檢查方面的法規層面上有所認知。〈更多內容〉
《文/圖: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室周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