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9 期 2011-01-20

知識產權
他山之石(二)—美國FASEB生物科技研發之利益迴避指導原則
Guiding Principles—FASEB COI Toolkit for handl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cademic-industrial relationships

「方法可能有一百萬個以上,但原則卻為數不多。可以成功地掌握原則的人足以選擇自己的方法。嚐試一些方法卻忽視原則的人,肯定會遇到麻煩」
-- 愛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


美國FASEB對生物醫學研究之利益迴避所作成的建議有三項總體性的指導原則。亦即,研究人員必須:1)客觀進行研究活動,2)維持運作的透明度,以及3)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負有責問義務 (be accountable to all stakeholders),尤其是當產學關係存在的情況下。

指導原則 1:研究人員必須客觀進行研究活動
無論是否接受產業界的贊助,所有研究人員對自己所參與的研究工作,均須擔負起維繫該研究的誠實與完整性(integrity)之專業義務。

當產學合作關係存在的時候,研究人員應密切注意研究的客觀性。所謂客觀性,是基於觀察得到的現象,忠實呈現事實,沒有偏見(1)。在科學研究上,客觀性與可查驗性(verifiability)和可再現性(reproducibility)密切相關。〈更多內容〉
《文:編輯中心陳麗秋譯;圖:FASEB COI Toolkit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