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2 期 2011-02-17

知識產權
他山之石(三)--FASEB生物科技研發之利益迴避 -- 研究人員注意事項(下)
FASEB COI Toolkit--for handl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cademic-industrial relationships – Investigators (Part III)

四、辦理專利和技術轉移(Patenting and licensing)


瞭解贊助廠商在合約中對於發明專利揭露的要求和自己所屬機構有關專利的規定並切實遵守之。問題可能出現於,研究人員為發明人時與其他機構的責任之間發生的角色衝突。研究人員是否可持有專利或是否可申請專利因為機構不同而有不同的政策,這被定義為一種潛在的利益衝突(1)

要求:
在拜杜法案(2)的規定之下,凡執行聯邦政府資助之研究計畫,該研究成果所產生的發明,研究人員必須向所屬研究機構揭露。此聯邦資助研究計畫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係由所屬研究機構擔任該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人。研究人員必須遵守規定,適當揭露並符合程序,研究人員不得縱容或參與移轉技術和發明“從後門移出”給跟他們有產學合作關係的公司。這是非法的。

共同發明人:
專利法規定在申請專利時要求揭露共同發明人(含受訓者),對誰是發明人、誰不是發明人訂有條件標準。這些和誰可以被列在論文上當作者的條件標準有所不同,研究人員應該瞭解如何區別。研究人員如果對這些事項有疑問,應洽詢機構內部相關單位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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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中心陳麗秋譯;圖:FASEB COI Toolkit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