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準則
學術機構內的社群應致力於訂定統一的政策和實施措施
對於研究人員與產業界的關係,由學術機構自行制訂和執行內部的審查和監督機制以符合機構內的規定與適用的州法律,是適當的。聯邦法規賦予個別學術機構之裁量權(discretion),允許學術機構在採用政策模式上有必要的彈性和實驗性。
優點:政策中的細節和實施措施加以統一是有幫助的。學術機構也會因為實行這些檢驗過和有效的做法而獲得好處。
產業界合作夥伴也將有更明確定義的指引,形成更有效率和透明的合作關係,符合公眾利益。而學術機構提供更為一致和明確的政府法令訊息,研究人員也可獲得好處。在研究工作、教育和其他活動上,學術機構內部的團體一向積極從事推動此類產學關係準則並彼此分享交流(1-7)。 〈更多內容〉
《文:編輯中心陳麗秋譯;圖:FASEB COI Toolkit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