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9 期 2012-01-31

院務紀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健康管理分級概述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1976年2月16日發布施行,實施迄今已逾30年,歷經8次修正;鑑於近年來產業結構改變,產業型態由傳統產業轉為高科技與服務業為主。工作場所除傳統的職業危害外,勞工亦面臨績效壓力、工時過長、輪班、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亟待強化勞工健康保護。

為健全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制度,提升我國勞工健康照護率,落實職業病預防、健康檢查、健康分級管理、配工、選工及健康促進之工作,經勞委會召開多次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專家與相關行政機關、檢查機構、勞資雙方團體等協商會議,於2011年1月21日更新修正完成本規則並公告。其中有關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註一)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規定分4級實施健康管理,後續應採取必要之健康指導、追蹤檢查、調換工作等措施。各級健康管理依本規則第14條說明如下:〈更多內容〉
《文/圖: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