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4 期 2012-03-06

知識產權
如何避免自己的研究成果成為專利申請的前案
How to prevent one's research work from constituting prior art in patent application

專利漸漸成為學術研究單位延伸研究成果價值的指標之一,然而大部分研究人員常為了升等或加快研究成果之呈現,同時也因為對專利申請及其相關規定之不熟悉,將研究成果先以論文方式發表後才開始考慮專利申請,導致技術保護、推廣及布局的限制。

現階段多數國家的專利申請仍採先申請原則(first to file),申請專利的時間點因而具有其關鍵性。以先申請原則而言,各國專利審查官會以發明人提出申請的日期為準,審查該發明是否有符合可獲專利之要件。

以美國專利申請為例,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即敘明如欲獲得專利,必須符合專利三要件:新穎性(novelty)、進步性(inventive step, non-obviousness)及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新穎性之審查依據為是否有任何前案與專利申請案完全相同;進步性則審查透過先前技術的結合是否即可輕易完成,如結合的結果不可預期性愈高,則進步性強度愈強;產業利用性之範圍較為廣泛,以能於該領域產業上運用為審查標準。〈更多內容〉
《文/圖:技轉及育成中心陳詩雨;審校:兆里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