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是美國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PHS Act)361款所指的細胞產品。這類細胞產品必須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1)不會對接受者的身體產生系統性作用。但若屬自體或生殖用途的細胞,或細胞源自一等或二等親屬,則沒有這項條件的限制;(2)只經過最小程度的體外處理,而不改變其原有生物特性;(3)執行與內源功能相似的作用;(4)未與其他藥品或醫材成分併用。這類細胞產品是以美國2007年2月公告實施的「聯邦規章典集第21章第1271部分(21 CFR 1271(HCT/Ps),參考資料二)」之「優良組織規範」(Subpart D: cGTP)加以管理,產品無須向FDA提出人體試驗申請,但是須主動申請機構註冊,並提供細胞或組織相關產品列表。
第二類細胞產品屬於「公共衛生服務法(PHS Act 351款,參考資料三)」所指之產品。不能同時符合上述4個條件的細胞將被歸類為此類產品,例如衍生自異體的細胞,或製造及使用涉及較複雜之體外操作(例如增殖、分化等)者。這類細胞產品之管理是以優良製造規範(cGMP)加上「授予者合適性」(21 CFR Part 1271,subpart C: Donor eligibility)為依據。因為整體而言,除了「授予者合適性」屬於細胞或組織產品特有之外,優良製造規範(cGMP)可以涵蓋大部份之優良組織規範(21 CFR Part 1271,subpart D: cGTP)的範疇。
二、歐盟細胞治療產品的規範
歐盟EMEA在2008年9月公告「人類細胞醫療產品規範(Guideline on Human Cell-based Medical products,參考資料四)」,取代2001年公告的「Points to Consider on the Manufacture and Quality Control of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歐盟的規範不同於美國FDA的規範,並沒有明定分級管理制度,但是在細胞治療法規中,亦針對風險性不同的細胞產品,訂定有不同程度之考量與重點說明。
良好的細胞品質管控,牽涉到細胞來源種類、培養(增殖、分化、改造)過程、臨床給予方式、保存、標示、包裝、及運送等環節。關於這點,歐盟EMEA於2008年所公告之「人類細胞醫療產品規範(Guideline on Human Cell-based Medical products)」,以及美國FDA於2008年所公告的化學、製造與管制審查規範「Guidance for FDA Reviewers and Sponsors: Content and Review of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CMC) Information for Human Somatic Cell Therapy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 (INDs)(參考資料六)」,在細胞產品來源、製造過程及管控、補助性物料(ancillary material)品管、細胞的規格、乃至於細胞產品之標示與運送程序,皆有清楚之規定及說明,提供了人體試驗機構及法規單位很好的參考。
歐美由於細胞治療的技術層面及治療概念之發展持續居於領先地位,每年研發及試驗機構與法規單位會藉由數個討論會進行經驗與知識交流,例如細胞治療國際年會(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ell Therapy)或體細胞治療座談會(Somatic cell therapy Symposium)等,進而落實細胞治療管理及相關法規的訂定,使其法規審查的尺度及重點也漸趨明朗化。我國在這方面雖然發展較慢,但是隨著國內將生物技術定為國家重點發展項目,許多研發單位也積極投注人力與物力進行細胞治療等生物技術之人體試驗與產品商業化,亟需更清楚明確的法律規範,作為技術升級與競爭力提昇的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