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yer AG v. Housey Pharmaceuticals, Inc.[228 F. Supp. 2d 467 (D. Del. 2002), aff'd on other grounds, 340 F.2d 1367 (Fed. Cir. 2003)]案例中系爭的專利就是化合物篩選的方法,這個方法可快速篩選出對特定疾病具有療效的化合物。法院明白瞭解,「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在於最終產品,而是運用來產生或發現可用到開發新藥的資訊。」法院認為這類專利技術的價值確實不易評估。一方面,因為這種研究工具可快速篩選具有活性的化合物,可讓使用這種研究工具的研發者節省可觀的時間與金錢。另一方面,研發人員從被篩選出來具有活性的化合物,之後繼續開發出來最終成為新藥後所賺取的利益,比較使用此高速篩選研究工具所節省下來的時間與金錢數目(通常為使用研究工具的費用),該使用費其實微不足道。
2003年聯邦巡迴法院在Integra Lifesciences I, Ltd. V. Merck KgaA [331 F.3d 860, 66 USPQ2d 1865 (Fed. Cir. 2003)] 案例中再度重申研究工具專利授權的價值難以估計,部份原因在於研究工具用在藥物研發方面。法院認為,高速篩選可發現候選藥物,其使最終發明成為新藥所產生的價值,比那些用來確定已知候選藥物的有效性或安全性的檢測儀器,可能帶來更高的價值。
有些被授權人聲稱「延展性權利金」架構是一種專利權濫用的行為,因為這種授權金的特殊性(基於該專利請求項以外的產品),或稱這種延展性授權金所課被授權人之義務已超出研究工具專利的生命週期。這種辯解在Bayer v. Housey [228 F. Supp. 24 467 (D. Del. 2002)] 案已被法院推翻。法院認為,因為專利權人有給被授權人兩個選擇,一項是延展性授權金,或是一次付清--相當於被授權人開發藥物預算的一定比例之使用費用;而且,「延展性權利金」雖然超出研究工具專利的生命週期,被授權人事先都很清楚其收費基礎並非基於使用研究工具的專利發明本身。
專利權人在其授權契約主張的條文大致可要求被授權人「只要是透過運用其研究工具所輔助而衍生出來的商業產品均應支付權利金(The licensor will seek royalties on any product derived from 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which was assisted by licensee's use of the research tool)」。但要特別注意,由於「衍生(derived from)」與「輔助(assisted by)」字眼範圍可大可小,被授權人應該尋找更加精確的定義。當被授權人的產品商業化非常成功的時候,缺乏精確的定義將引發爭議,亟需契約撰擬人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