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6 期

知識產權
幹細胞專利惹的禍?--專利和科學進步的辯論
Stem-cell patents debate—patents and the pursuit of scientific progress


1998年11月,威斯康辛大學研究員James Thomson的研究團隊首度發表成功分離和體外培養人類胚胎幹細胞,不僅引發科學社群興起一片幹細胞研究熱潮,有關幹細胞研究的經費來源和道德困境,也同時受到政府和媒體的高度關注。其中最受矚目的議題核心,當屬威斯康辛大學校友基金會(WARF)所轄的三項幹細胞專利效性的爭辯,其論辯範圍從幹細胞株的所有權(ownership)、控制(control)、定價(pricing)和幹細胞株的取得(availability of stem-cell lines)到學術知識的傳播、應用和公共利益等等。

該三項專利的有效性於2007年受到質疑,經過美國專利商標局重新檢視結果,終於在2008年作部份修正後通過審查。但其中一項又再於2010年受到挑戰,爭議仍未塵埃落定。

辯論緣起

此項論辯緣起於威斯康辛大學擁有所研發的幹細胞株申請美國專利,並獲得許可。這些專利為威斯康辛大學所擁有,並由該校校友基金會(以下簡稱WARF)的技術移轉辦公室負責管理,包含Thomson開發的幹細胞及其核心技術。這些專利,幾乎涉及所有可用的人類胚胎幹細胞株,對幹細胞研究有相當大的衝擊。

2007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基於消費者監督組織的呼籲,重新檢視這些專利,原先所作成的初步決定是建議予以撤銷,理由是Thomson的發明並非顯著的重大發現,未超越既有已發表的研究。此項建議,明顯是採取公共利益取向,同時也對大學能否運用智慧財產權、限制研究材料的運用、進而形塑科學研究的未來,提供重要的學習課題。

傳統上,科學知識的傳播有論文和專利兩個不同的傳播機制。在學術界,一般的規範包括完整和迅速的論文發表、知識揭露和訊息分享,並且與其他學術人員或機構分享研究的材料和方法,以促進學術知識的傳播。在研究材料分享時,過去很少加以限制,可謂有求必應;科學家以獲得科學優先性的肯定和論文發表作為回報。

相對的,私部門研發的知識,則是透過專利申請予以保護。專利申請案將知識和技術予以揭露,以換取暫時壟斷,故禁止他人使用他們的專利材料,透過商業化創造更高的價值。如果私部門同意讓機構外的研究人員分享研究材料或方法,則須透過契約的方式進行,以保障專利權人未來的收益,從而維持私部門的研究動力。

由於學術界愈來愈注重知識產權化,特別是美國於1980年通過杜拜法案(Bayh-Dole Act),鼓勵學術專利申請後,許多大學採取同步進行論文發表和專利申請,作為知識揭露的必要程序。按最初的構想,專利可提供科學家適當的激勵,將知識和技術移轉給私部門,把發明技術進行移轉或商業化,而不影響學術市場。

最近,這兩個市場開始互相碰撞。1980年代私人企業如Cetus和DuPont開始利用嚴格的合約條件,規範科學家使用該公司的基本研究工具。大學之間也紛紛透過合約的方式,規範想要使用該校人員研發材料的其他大學的科學家。

爭點整理

人類胚胎幹細胞,同時具有擴展吾人對生物奧秘的了解與商業應用的潛力,是為具備學術和產業知識流通的典型例證。或許它可創造一個幹細胞市場,讓學術研究人員快速和無條件的獲取研究材料,同時以較高的價格和利潤分享,讓產業界的科學家也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然而WARF卻對學術研究人員施加限制條款,或許過於沿用產業界的商業化條款,一度被視為學術自由交流的一種障礙。

部分學術人士的期望是,作為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發者,WARF對其研究材料擁有過去一般學術機構所擁有的權利,Thomson及其研究團隊當然可保有對這些材料的所有權,或以其所期望的任何條款提供學界使用;如果他們的研究是接受聯邦政府的經費資助,就必須按美國國家研究院的指引,促進研究材料的廣泛和迅速交換。但是,WARF該研究是接受Geron公司的經費資助,不受此類限制。

接著這些人士又指出,因為Thomson的研究發表在學術期刊,應依照期刊的要求,公開他們的研究材料。依據Science期刊的一貫政策,該項1998年的研究發表,應遵守不附帶不合理限制的規定,不過,話說回來,對已發表的研究論文,Science並沒有實質追訴權。

除了材料運用權利之外,美國專利商標局核給WARF的這三項專利,所主張權利範圍都極為廣泛,遍及幹細胞及其製造的方法,可禁止美國公私部門的研究人員「製造、使用、販賣、提供銷售或進口」這些專利產品或以此專利概念為基礎的其他發明,除非有簽立合同。因而引發學術界的恐慌,惟恐WARF足以控制任何有關該專利與方法相關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他們指出,除了最近的少數例外,該三項專利幾乎代表所有可獲得人類胚胎幹細胞株均在其控管範圍。這也顯示出他們對幹細胞專利的不安。

智慧財產權的應用

大致上WARF對這些專利的應用,利用下列兩種形式進行:

1.技術授權(licenses):管制專利的材料或技術的使用,界定其使用範圍、預先支付的費用、加上日後運用此技術衍生製造產品未來販售的權利金收取。

2.材料移轉協定(material transfer agreements):透過協議,管控實體材料的轉讓,包括研究使用範圍、發表、轉讓給第三方,以及所有以之發展的技術的所有權。

WARF這些專利已經與Geron簽訂授權契約,讓Geron擁有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運用若干幹細胞(如神經幹細胞、心肌幹細胞、和胰臟幹細胞等),開發相關的治療與診斷的產品,以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運用其他幹細胞來開發產品與進行商業化。

擔心與期待

部分學術界人士所擔心的是,WARF透過對專利的管控,將研究切割,會導致實驗設計和協同研究受到法律的威脅,而不是純粹科學的研究。

他們指控WARF「扼殺」幹細胞市場,但WARF強調,基本上WARF的研究由私部門的經費資助,並且已經調整合約內容,甚至放寬限制,調降價格,慷慨地與其他科學家分享。

到底這些學術人士期望什麼?他們說,WARF可參考其他大學持續爭取企業支持的同時,不違背其傳播知識的高深學術使命。無論如何,他們期待WARF不斷放寬其幹細胞專利的管控,重視科學進步,而非專利利益本身。即使學術界還是認同大學應善用研發專利和技術轉移,提供私部門強烈的誘因投資、善用和創新,提高研發的價值。

辯論之後

在這場專利案件的爭辯中,WARF對於所擁有的三項幹細胞專利,經過小幅修正,已經於2008年通過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複審,WARF幹細胞專利之有效性已成定局。

不過,2010年美國專利上訴與爭議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仍然決定廢止其中一項有關實驗分離人類多功能胚胎幹細胞方法的專利。這項決定是認為,在Thomson提出專利申請之前,多功能胚胎幹細胞早已在小鼠、老鼠、與倉鼠的研究中,發現兩種製造胚胎幹細胞的方法。因此Thomson的研究只是「顯而易見的嘗試」,而且已有「明確的研究路徑和起始點」,因此沒有必要設計新的研究方法。

雖然此次2010專利無效的決定可待上訴,但透過此次幹細胞專利案的辯論,無疑提供一次極佳的學習機會,讓我們對幹細胞專利的產業應用與科學知識傳播,能更進一步了解部份學術人士對幹細胞專利的焦慮與期望,同時了解到作為專利權人面對類似爭辯時,可能的因應之道。

參考資料
1. Murray F. The Stem-Cell Market -- Patents and the Pursuit of Scientific Progress. N Engl J Med 2007;356:2341-3.
2. Harrison C. Patent Watch: Us Patent Office Overturns Stem Cell Patent. Nat Rev Drug Discov 2010;9:424-5.
《文:編輯中心傅千芬編譯;圖:Nat Rev Drug Disc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