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若干政府和許多從事學術研究、期刊出版、教學、醫學和護理繼續教育的機構,已紛紛訂定相關的利益衝突規範。以美國為例,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稟承衛生福利部的公共衛生福利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對所有接受聯邦資金的學術機構或私人機構研究人員,很早就訂定利益衝突的相關規範,並於2010年5月提出新的規範準則,邀請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其中最受矚目的改變是要求所有接受NIH研究資金的研究人員,須申報的所得額門檻(minimum payment),從10,000美元降至5,000美元。包括大學、學院、研究機構、企業和其他團體,只要其所屬研究人員接受聯邦經費者,都需要監督與執行新的資金準則,並將研究資金訊息於公開的網站上佈告;違反者將失去研究資金。
世界醫學編輯學會(World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ditors, WAME)也於2009年,對世界各國行同儕審查的醫學和生物醫學期刊(peer-reviewed medical and biomedical journal)提出更新版的利益衝突編輯政策:首先擴大競爭利益的概念,包括從經濟利益如臨床收入(clinical income;例如臨床醫師偏好採用乳房X光或結腸鏡檢查以增加他的收入),到非經濟利益的學術承諾(scholarly commitment;例如對某種學術主張或立場的熱情偏執,以致失去客觀性)、人際關係(personal relationships;基於個人的人際關係而給予學術利益如研究計畫或論文的審查通過),甚至宗教信仰等,足以形成偏誤的所有行為態樣;其次,要求每一位作者披露利益衝突的內容。期刊編輯對未能詳實披露的作者,則有責任進行相關調查。最後,WAME還聲明所有可能受到利益衝突威脅者,包括從研究到出版方面的參與者:作者、同儕審查委員、編輯,以及編輯群和期刊業主,都應做出有關利益衝突的政策聲明,以維護論文的正確性和期刊的信譽。
美國醫學院校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Colleges, AAMC)也於2010年6月發布臨床治療中的利益衝突報告,敦促全美教學醫院,基於培養全國臨床醫師的任務,應訂定規則管理其醫師和企業間的財務關係,以培養醫師依病人的最佳利益做出臨床決定。包括建立機制以確立醫師-企業的財務關係和評估其對醫師臨床診療偏差的可能影響;評估醫療服務費、特許權利金和所有權等與個人有關的財務利益;訂定醫師申報和機構審查的財務利益門檻;對病人團體和大眾揭露醫師-企業間的關係、醫院的價值和管理利益衝突所作的努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