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4 期
知識產權 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例示
Principle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agreement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明文針對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提供例示,期使相關規範更加具體明確。此處理原則規範事項所稱技術授權協議係指涉及專利授權、專門技術授權、或專利與專門技術混合授權等授權協議等類型,基於本院近來技術授權協議案日益增加,茲就該項處理原則所列恐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例示,完整呈現如下,俾利同仁卓參遵循。
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例示之一
有競爭關係之技術授權協議當事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授權商品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區域、研究開發領域等,相互約束當事人間之事業活動,足以影響特定市場之功能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技術授權協議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對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一) 限制授權協議之當事人或其相關事業,就競爭商品之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等從事競爭之行為。
(二) 為達區隔顧客之目的,規定其須使用特定行銷方式、限制授權協議相對人技術使用範圍或交易對象。
(三) 強制被授權人購買、接受或使用其不需要之專利或專門技術。
(四) 強制被授權人應就授權之專利或專門技術所為之改良以專屬方式回饋予授權人。
(五) 授權之專利消滅後,或專門技術因非可歸責被授權人之事由被公開後,授權人限制被授權人自由使用系爭技術或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六) 限制被授權人於技術授權協議屆滿後,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七) 限制被授權人就其製造、生產授權商品銷售與第三人之價格。
(八) 技術授權協議限制被授權人爭執授權技術之有效性。
(九) 授權人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技術授權協議禁制事項例示之二
技術授權協議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一) 專利授權協議在專利有效期間內,於我國領域內區分授權區域之限制;專門技術授權協議在非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致使授權之專門技術喪失營業秘密性而被公開前對專門技術所為區域之限制,亦同。
(二) 限制之範圍與應用領域無關,而限制被授權人銷售範圍或交易對象。約定被授權人所能實施授權技術之應用領域及範圍之限制約款。
(三) 限制被授權人製造或銷售商品數量之上限,或限制其使用專利、專門技術次數之上限。
(四) 要求被授權人必須透過授權人或其指定之人銷售。
(五) 不問被授權人是否使用授權技術,授權人逕依被授權人某一商品之製造或銷售數量,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技術授權協議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向授權人或其所指定之人購買原材料、零件等,而非為使授權技術達到一定效用,維持授權商品之商標信譽或維護專門技術秘密性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技術授權協議無正當理由,就交易條件、授權實施費用等,對被授權人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授權協議當事人不得為之。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 (96年5月8日公法字第0960003850號修正), 最後瀏覽日:99年12月15日
《文:編輯中心陳麗秋;圖: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