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家第一次有關人類胚胎的研究報告出現在1944年,但其臨床應用於體外受精則遲至1978年才成功,英國科學家羅伯特愛德華(2010年諾貝爾醫學獎得主)首先為不孕症夫婦完成心願,第一個體外受精(試管嬰兒)技術終於問世。 美國在80年代初期,試管嬰兒已成為標準的醫療程序。隨著各種形式的臨床治療產生,醫學界莫不期待運用基礎科學研究,提升試管嬰兒技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維護母親和嬰兒的健康。 整個 80年代,英國針對進行人類早期胚胎研究事宜激發一連串的公開辯論,有許多人贊成,也有許多人反對;這場爭論最終促使一個監督機構的產生,用來監督管理人類受孕研究。迄今,這個監督機構仍然積極運作,這也說明為何英格蘭是世界上第一個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地方。 1977年聯邦政府所頒布的保護人類受試者政策--45 CFR 46.204(d),明列「涉及人類體外受精或任何衍生的元件之任何應用或計畫,除非有倫理諮詢委員會的審查通過且以倫理觀點予以接受之外,不得使用任何衛生部門的經費。」由於1977年當時並沒有所謂的「倫理諮詢委員會」存在,所以聯邦政府不可能資助早期人類胚胎研究。 1979年,NIH的倫理諮詢委員會針對早期人類胚胎研究作出了一套指引,當時 45 CFR 46.204(d)仍然存在,但未採取任何行動。直到1993年,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發起NIH的振興法案(Pub. L. No. 103-43),其中第121(c)條文只是廢止 1977年的45CFR 46.204(d)條文,為聯邦經費補助人類受精研究計畫鋪路,而不再需要額外的倫理諮詢委員會審查。 1996年,當美國國會知悉NIH仍有可能從事人類胚胎研究,時為國會議員的 Jay Dickey(阿肯色州)和Roger Wicker(原為密西西比州參議員)起草了限制NIH預算使用的法案--「首期平衡預算法案」(Balanced Budget Downpayment Act, I, Public Law No 104-99, 128, 110 Stat. 26, 34)」,明列「...所分配預算不得支持任何活動涉及下列事項之研究:
2001年8月9日美國前總統布希贊成聯邦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政策,但是卻設有一項限制:布希總統以行政命令,限制聯邦資金只能贊助此行政命令以前所建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cell lines)。 2009年3月9日歐巴馬政府頒布的一道行政命令,取消了前布希政府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所作上述之限制,容許聯邦資金進行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研究,包括使用2001年之後建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也就是說,歐巴馬政府此項行政命令只是取消布希政府上述行政命令所設下的限制,從而讓運用聯邦資金從事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研究之行為受到法律所容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