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5 期

知識產權
美國1998年著作權延長法案的司法風波
How long is too long? Is Sonny Bono Copyright Extension Act unconstitutional?


美國著名的著作權延長法案--「Sonny Bono著作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簡稱CTEA)」--於1998年獲得美國國會通過,由柯林頓總統簽署後公告實施。此法案將著作權期限延長20年,不但及於未來的著作,且溯及既往,對1987年仍有效之著作權一體適用。然而,此法案所引發的爭議也不小,一群出版社與網路業者控訴該法案違憲,此司法風波歷經多時,至美國最高法院於2003年1月作出判決後,才告落幕。

CTEA法案是繼1976年著作權延長法案之後,另一波延長著作權期限的法案。原提案人為眾議員Sonny Bono,故此法案以其名為法案名稱。CTEA法案影響所及,著作權期限延長為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對公司或法人(含hire work)之著作權期限則為出版後起算95年或作品完成後起算120年,二者採較短者為該著作之期限。也就是說,CTEA法案之後迄今,美國絕大部份著作權期限將為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公司法人著作權亦長達95年。

美國開國之初即於憲法明文保障智慧財產權。憲法第1條第8項第8款規定「國會有權限...對於著作權人及發明人保證某著作及發明物於限定期間內享有專利權,以獎勵促進科學文藝。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事實上,美國國會已多次立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已有前例可循,只是CTEA這次喧騰一時,特別引人注目。

立法年份著作權期限備註
1790 第一次著作權為14年,期滿如著作人仍存活,得再申請延展14年,合計為28年。聯邦著作權法自此開始。
溯及既往,及於各州已施行之州法著作權保護對象。
1831著作權法修正為28年,期滿得再申請延展14年,合計為42年。有條件溯及既往,及於1931年仍屬第一次著作權(initial copyright)期間內之著作適用之。
1909第一次之著作權為28年,期滿得再申請延展28年,合計為56年。溯及既往,及於仍有效之著作權。
1976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50年之期限為計算標準。公司或法人之著作權為75年。溯及既往,及於仍有效之著作權。
過去著作權法採取固定期間進行著作權保護,自1976年起著作權法改採不固定期間。
1998基於1976年制訂之著作權法再加20年,亦即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公司或法人之著作權為出版後95年或著作完成後120年。
有條件溯及既往,及於1987年仍有效之著作權。


歷史的脈動中,眾多因素促使CTEA之立法通過,其中有幾項是關鍵所在。一為歐盟的統一著作權保護期間,一為美國內部的重要商業利益。

1993年歐盟推動統一著作權保護期間(The 1993 Term Harmonization Directive),要求歐盟會員國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上死後70年。歐盟會員國與有意加入歐盟之國家,陸續修正其著作權法,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以配合之。歐盟此項「統一著作權保護期間指令 (The 1993 Term Harmonization Directive, 93/98/EEC)」第七條第一款明文規定,歐盟國家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間較短之非歐盟國家人民,僅給予其原屬國家法律所定之較短保護期間,而不適用歐盟會員國較長之著作權保護期間。

批評CTEA法案者也諷之為「米老鼠條款」,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卡通人物米老鼠剛過完80歲生日,不過,華特迪士尼先生在1966年12月逝世,若以1976年的著作權法看待,著作權人死後50年著作權保護期間即將到期失效,對迪士尼王國恐怕影響匪淺,因為米老鼠其著作權保護期間於2002年年底屆滿。如果沒有這些公司的強力遊說,要順利讓國會通過此一修正法案,恐怕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以Eric Eldred為首的出版社與網路業者控訴CTEA法案違憲,全案於2002年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主要理由有二:(1)國會違反美國憲法明文規定有關國會僅得立法賦予著作權人有限的保護期間,而非無限期;溯及既往之作法並不能鼓勵已死去的著作權人更多的創作;(2)CTEA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言論自由規定。

美國最高法院2003年1月以7票對2票作成判決,認為CTEA並不違憲。理由是(1)美國憲法賦予國會訂定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CTEA延長保護期間20年,仍為有限的保護期間,並不是無限期;過去長久以來國會已修正幾次著作權保護,均有溯及既往;著作權法中有合理使用之條款,在適當時機可運用(教學研究使用等);配合歐盟等國際間之著作權保護統一,為國會制訂CTEA之關鍵。(2)CTEA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言論自由規定無直接關係。

最高法院提出異議的法官有二,異議之大意可簡略敘述如次:(1)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在同一時期明訂於美國憲法,二者十分相似,該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初,其對象雖為私人,但其最終目的仍在於提升公眾的利益。過去國會曾多次訂定明顯違憲的法令,不可不審慎對待。目前專利權保護仍有嚴格的限制,目的也是在於保護公益。(2)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延長相對地將限制公眾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也因此增加公眾的財務負擔,試想,飛機上的音樂與電影必須付著作權利金才能公開播放,所需之費用必然反應到機票票價;使用著作必須徵詢著作權人同意,徵詢著作權人同意需要若干成本,且通常著作權人是不會同意的;總之,太長的著作權保護期間勢必造成公眾的不利益。

參考資料:
1.章忠信,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並不違憲, last visited on August 3, 2010.
2.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 No. 01-618 Eric Eldered, et al., Petitioners, v. John D. Ashcroft, General Attorney, March 2003, last visited on August 3, 2010.

《文:編輯中心陳麗秋;圖:Wikimedia Comm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