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5 期

院務紀事
科研採購,採購方式的另一種選擇
An introduction to research procurement policy


當前國內發展生技產業剛起步不久,科學技術基本法雖然已明確賦予科研採購作業彈性處理的法源,可是學術研究單位在採購上仍以採用政府採購法居多,較缺乏彈性而有必要調整,以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推動。

「政府採購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不斷增修,力求面面俱到,但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仍不免有不足或欠缺效率之處。因此,政府為回應學術界對「政府採購法」下針對科研計畫之採購有著若干不合理與繁瑣之規定,進而修訂「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規範相關採購作業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希望透過較有彈性且符合科技研發所需之採購機制,為科研採購量身訂作。在科研採購之定義上,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接受政府機關(構)補助所執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需辦理之採購,即稱為「科研採購」。

不過,過去主管機關(國科會)對於科研採購僅於「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著墨,所研訂「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原則性之採購作業並無較明確之施行細則,以致於各研究機關(構)及學校相關人員並非不知如何運用,即使知道卻也不敢或不願意冒然運用,有違「科研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之美意。

自今年度起國科會陸續於北、中、南區舉辦多場科研採購說明會,研訂「科研採購作業規範」草案,其內容包括適用範圍、採購方式、公告方式等,未來亦規劃有專用公告網站系統,我們可期待不久的將來,能有一套較完善的規範及系統可以使用。

為使本院之科研採購有所依循,在不違反「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下,本院總務室多次邀集院內相關單位,研商科研採購規範草案,包含作業流程、廠商審查相關規定、權責等事項,並以實際案件試行,特別感謝本院生技與藥物研究所、分子與基因醫學研究組、學術發展處、稽核室及會計室等單位,於制定過程給予幫助與提供實務意見,使多項草案更臻完善,相信未來配合國科會頒布「科研採購作業規範」時,本院可儘速銜接,使研究業務採購順利推動。
《文:總務室林玲娟;圖:全國法規資料庫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