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5 期

知識產權
專利侵害鑑定
NHRI researcher shares on identification of patent infringement


本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陳榮基兼任研究員、賴惠蓁研究助理及東海大學法律系吳俊穎副教授撰文以醫審會之鑑定程序為主,參酌國內其他領域之專業鑑定,介紹各單位之鑑定程序。茲節錄「專利侵害鑑定」精采內容與讀者分享。

按專利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得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司法院於93年6月29日以秘台廳民一字第0930016881號函各高等法院於行政法院,列出台灣大學等55所專業機構願意且宜擔任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供各級法院參考1。按司法院公布之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之參考名冊中,依單位性質將鑑定專業機構分為4大類,分別為學校、財團法人、政府機構及其他機構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助於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升作業之正確性,乃於2004年9月27日修訂完成「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並於2004年10月5日將「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函送司法院,司法院於2004年11月2日將其函送各法官供鑑定時之參考。該要點之內容分為上、下2篇,其中上篇「專利權及侵害之認識」包括四章,介紹專利權之定義、性質、種類、期限、效力及限制,另說明專利侵害之定義、證明、救濟、損害賠償及處理案件應注意事項等;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包括發明(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兩部分,分別說明適用範圍、鑑定流程、鑑定方法及報告撰寫格式3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訂定的,值得討論的部分在於該要點是否為法規範?最高法院判決表示:「司法院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印行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及「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均僅供專利侵害專業鑑定機構為鑑定時之參考,非屬具有法律效力之法規命令。」4

若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僅係供專利侵害專業鑑定機構為鑑定時之參考依據,當鑑定報告未依照該鑑定要點作成,是否會影響其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台北地方法院表示:「系爭鑑定報告之「三、鑑定程序」中提及,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流程係依據智財局制訂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然智財局已於2004年10月5日以智專字第0931230017號函公告專利侵害鑑定基準自該日起停止適用。故目前供作各鑑定機關作為鑑定基準者,多為智財局於2004年10月5日智字第0932003111號函送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而系爭鑑定報告卻引用已停止適用之鑑定基準,其所完成之鑑定報告結果,自難供作本院參考。」5

法院在囑託鑑定機構前,宜先行確認兩造之訴訟爭點,釐清待證事實,始囑託鑑定機構就該事實為鑑定,如此方能使鑑定機構針對問題核心進行鑑定 6。對於檢附待證資料方面,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指出:「由於鑑定機構必須按照法院與兩造提供之證據與資料進行鑑定,舉凡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待鑑定物品等相關資料,均有賴法院之過濾及提供,否則就錯誤或失真之資料所為之鑑定,其真實性堪慮。此外,對於若干鑑定所需之文件,如專利權人申請專利時之相關文件書證,鑑定機構取得不易,亦須法院予以協助,俾使鑑定工作順利完成。」而鑑定報告應記載之事項,發明(或新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之撰寫,可分為4部分7:分別係鑑定事項、鑑定結論、鑑定理由與附件。

註:原著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No.183)2010.8

註解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oldweb.tipo.gov.tw/patent/patent_org.asp(瀏覽日期:2010 年6月20日)。
2詳細之鑑定機構名冊請參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瀏覽日期:2010 年6月20日)。
3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內容可由智慧財產局網站下載。
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938 號民事判決。
5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0號民事判決。
6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上篇專利權及侵害之認識第4章第1節。
7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第壹篇第4章;新式樣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之內容,請參照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第貳篇第4章。
《文: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陳榮基兼任研究員、賴惠蓁研究助理、東海大學法律系吳俊穎副教授;圖:期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