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6 期

健康知識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解除聯邦經費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之禁令
Appeals court lifts ban on federal funding for stem-cell research


美國聯邦政府可否繼續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已於日前作成判決,把上訴案發回聯邦地區法院更審。因此,聯邦政府仍可以繼續使用聯邦經費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以解決相關疾病(如頸椎損傷、帕金森氏症以及其他疾病)。

聯邦上訴法院由3位法官所組成的審查庭完成21頁的判決,理由大致為「迪基維克法案(Dickey-Wicker Amendment)規定含糊不清,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從事研究,似乎是合理的論點。」

美國國會於1996年通過迪基維克法案,旨在禁止用聯邦的經費資助足以製造或摧毀人類胚胎幹細胞用之研究。這使得美國政府公立的研究室只可運用私人的經費來取得人類胚胎幹細胞。

這項上訴案件起因於2009年8月兩名研究人員和兩個基督教組織一起提出訴訟,反對歐巴馬政府2009年所頒布的行政命令,這道命令取消了前布希政府所實施的禁止聯邦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政策。原告指稱,美國衛生服務部以及NIH因為依據歐巴馬政府的行政命令進行相關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違反了迪基維克法案。2010年8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蘭伯斯法官(Chief Judge Royce Lamberth)因此核發「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使用聯邦經費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蘭伯斯法官指出,美國NIH所進行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將破壞人類胚胎,違反了1996年美國國會有關預算支出之限制規定。

所謂「初步禁制令」為美國之強制處分之一種,相當於我國法律制度之假扣押、假處分,係法院於實體審理前以命令定暫時狀態,其要件有四:
  1. 本案訴訟標的於實體法上有勝訴之可能(likelihood of success)
  2. 拒絕予以強制處分將使權利人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害(irreparable harm)
  3. 雙方當事人利益與損害之平衡(balance of hardship)
  4. 於公眾利益之影響(public interest)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日前之判決,亦解除此項禁制令。

2009年歐巴馬政府打破布希政府在2001年所頒布之行政命令的限制,因為布希政府之行政命令禁止聯邦經費資助使用2001年以後建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針對美國NIH之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是否真的會導致胚胎的破壞疑慮,歐巴馬政府官員與許多國會成員有不同看法。歐巴馬政府允許胚胎幹細胞在受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複製以及從事更深入的研究。

2010年美國NIH預算約有1.3億美元用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佔其總年度預算300億美元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美國帕金森行動網(Parkinson’s Action Network)負責人理克(Amy Comstock Rick)支持聯邦上訴法院取消下級法院2010年的「初步禁制令」,她表示:「透過人類胚胎幹細胞取代壞死細胞,可望治療相關疑難雜症,如帕金森氏症、脊椎損傷等多種細胞組織壞死的疾病。」

背景資訊
科學家第一次有關人類胚胎的研究報告出現在1944年,但其臨床應用於體外受精則遲至1978年才成功,英國科學家羅伯特愛德華(2010年諾貝爾醫學獎得主)首先為不孕症夫婦完成心願,第一個體外受精(試管嬰兒)技術終於問世。

美國在80年代初期,試管嬰兒已成為標準的醫療程序。隨著各種形式的臨床治療產生,醫學界莫不期待運用基礎科學研究,提升試管嬰兒技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維護母親和嬰兒的健康。

整個 80年代,英國針對進行人類早期胚胎研究事宜激發一連串的公開辯論,有許多人贊成,也有許多人反對;這場爭論最終促使一個監督機構的產生,用來監督管理人類受孕研究。迄今,這個監督機構仍然積極運作,這也說明為何英格蘭是世界上第一個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地方。

1977年聯邦政府所頒布的保護人類受試者政策--45 CFR 46.204(d),明列「涉及人類體外受精或任何衍生的元件之任何應用或計畫,除非有倫理諮詢委員會的審查通過且以倫理觀點予以接受之外,不得使用任何衛生部門的經費。」由於1977年當時並沒有所謂的「倫理諮詢委員會」存在,所以聯邦政府不可能資助早期人類胚胎研究。

1979年,NIH的倫理諮詢委員會針對早期人類胚胎研究作出了一套指引,當時 45 CFR 46.204(d)仍然存在,但未採取任何行動。直到1993年,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發起NIH的振興法案(Pub. L. No. 103-43),其中第121(c)條文只是廢止 1977年的45CFR 46.204(d)條文,為聯邦經費補助人類受精研究計畫鋪路,而不再需要額外的倫理諮詢委員會審查。

1996年,當美國國會知悉NIH仍有可能從事人類胚胎研究,時為國會議員的 Jay Dickey(阿肯色州)和Roger Wicker(原為密西西比州參議員)起草了限制NIH預算使用的法案--「首期平衡預算法案」(Balanced Budget Downpayment Act, I, Public Law No 104-99, 128, 110 Stat. 26, 34)」,明列「...所分配預算不得支持任何活動涉及下列事項之研究:
  • 1)生產人類胚胎用於研究目的,或
  • 2)研究過程造成人類胚胎被破壞、丟棄、或明知受到損傷或死亡的風險將大於 45 CFR 46.208(a)(2)法令和公共衛生服務法案(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第498條(b)-(42 USC 289g(b))所容許胎兒在子宮內之病死率」
之後更進一步規定,「為達成此條文之目的,所稱「人類胚胎」包含未受本法案實施日之45 CFR 46 法律所保護之人類受試者以受精技術(fertilization)、單性生殖(parthenogenesis)、 無性複製(cloning)、或任何方式從人類配子(gametes)或具有人類二倍體細胞(兩套染色體的細胞)所衍生出來之任何生物體 」。

2001年8月9日美國前總統布希贊成聯邦資助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政策,但是卻設有一項限制:布希總統以行政命令,限制聯邦資金只能贊助此行政命令以前所建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cell lines)。

2009年3月9日歐巴馬政府頒布的一道行政命令,取消了前布希政府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所作上述之限制,容許聯邦資金進行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研究,包括使用2001年之後建立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也就是說,歐巴馬政府此項行政命令只是取消布希政府上述行政命令所設下的限制,從而讓運用聯邦資金從事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研究之行為受到法律所容許。



參考資料:
  1. Appeals court lifts ban on federal funding for stem-cell research, CNN, April 29, 2011, last visited May 25, 2011.
  2. Stem Cell Injunction Lifted, but Fight Remains, The Burrill Report, May 9, 2011., last visited May 25, 2011.
  3. The History of the Dickey-Wicker Amendment, by Ann A. Kiessling, PhD, August 24, 2010, last visited May 25, 2011.
  4. Preliminary Injunction against Federal Funds for Stem Cell Research: What does it mean? by Ann A. Kiessling, Ph.D. August 24, 2010, last visited May 25, 2011.
  5. 美聯邦上訴法院取消胚胎幹細胞研究禁令, 亞微,美國之音中文網。 May 6, 2011. , last visited May 25, 2011.
《文:編輯中心陳麗秋;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網站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