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3 期

出版資訊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出版「防止老人受虐」報告
WHO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 publishes European report on preventing elder maltreatment


老人虐待是指老人(年齡超過60歲以上)的身體、精神、財務上受到不當之損傷或剝奪,或者忽略其需要。老人虐待問題的嚴重程度及其規模尚未有適當的定義,但估計在WHO歐洲地區,每年至少有400萬的老人有受虐經驗。隨著人口老化,受虐的老人很可能增加,而這也突顯出有必要採取行動以制止潛在受虐情形的增加。

老人虐待影響精神上與生理上的健康,若不加以制止,還會導致生活品質不佳且降低存活率,實為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此外,防止老人受虐不僅是人權也是社會連帶(social solidarity)的議題;然而,很可能因為對老人的歧視而使得社會維護老年人權利的責任轉成消極態度,甚而帶有成見。為了克服這個問題,需要加強跨世代的社會凝聚力和向心力,並落實公共衛生預防計畫,以面對此挑戰。

潛在危險群
報告中敘及的大多數國家中,因平均餘命增加,使得人口迅速老化,預估到了2050年,60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1/3,而此現象還隱含老人受虐風險有可能增加。雖然年老時有大部分時間是健康期,然而接近晚年時,慢慢地會出現健康狀況不佳,有的甚至會失能、行動不便而需要倚賴他人;這些情況可能會增加對家庭照顧者以及專業的醫療和社會服務人員的需求,特別是癡呆症患者與多重疾病患者,更需要這方面的支援;此外,許多老人因為收入減少,更增加他們對家庭的依賴與社會的支援,調查發現,女性老人貧窮的風險較男性更高。在歐洲,當前的經濟衰退幾乎讓這些支援架構的負荷到了極限,而生活在貧困社區的老人其受虐風險可能更高。

何以預防老人受虐是歐洲地區的優先議題?
根據WHO歐洲地區的資料顯示,每年約有8,500名60歲以上的老人死於非命,健康極度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是人際暴力(interpersonal violence),10件老人他殺事件有9件發生在低、中所得國家,而對老人施暴的案件更常見於社經情況不佳的地區;每年約有2,500名老人因家人施暴而死亡。此地區不論是衛生單位、司法單位或社會照護機構,有關致命性死亡與非致命性死亡的例行調查資料相當不完整,近幾十年來,透過社區人口調查,才漸漸地浮現出老人受虐問題的嚴重性與範圍;然而,還需要利用標準化的作業方式與定義,以利各國、各部門改善例行性資料調查與蒐集。

該地區前一年度的調查資料發現,社區或機構內老人受虐的盛行率很高,社區老人受虐情形如下:身體虐待約2.7%(相當於400萬名),性侵害約0.7%(約100萬名),精神虐待的情形最多,約19.4%(相當於2,900萬名),物質剝奪的情況為3.8%(約600萬名)。老人受虐盛行率增加,以失能、認知障礙與倚賴他人最多,而極度需要他人協助之失能老人其受虐情形更多。老人受虐的盛行率因文化與國別不同而異,若受虐的定義一致、工具和方法能標準化,更有助於比較調查資料;調查家庭照顧者及專業護理人員的情形時,大部分的受訪者表示他們皆曾虐待過受其照顧的老人,而老人受虐對身體上的傷害與精神上的影響可能會持續很久,老人受虐的社會成本極高且需進一步地研究調查。

老人虐待的危險因子與保護因子為何?
成為老人虐待的受害者或施虐者之風險與許多社會、文化、經濟和環境因子相互作用的影響有關。研究顯示,依賴照顧者的癡呆症患者與失能者之受虐風險較高;與此情況類似的是,生活在一起的家人成為施虐者的風險也會增加,包括共同生活的夥伴、子女或其他親屬;而在照護機構或家中,專業的醫療照護人員或探訪人員也都有可能是施虐者。施虐者容易出現心理健康問題,尤其是患有憂鬱症或曾有暴力傾向者,特別是物質濫用者(尤指酗酒),在個人財務上更依賴老人,而不論是財務上或是情緒上,當施虐者依賴受虐者的程度提升時,受虐的風險也會增加。

雙方在虐待事件之前的依存關係如何與虐待事件的發生有關,此外,社會的隔離以及與社會聯絡網疏離的老人,面臨受虐的風險更高。部分的證據也顯示,收入和社會不平等是暴力的危險因子,且與老人受虐有關;社會常規和文化習慣,如年齡歧視、容忍暴力和性別不平等,都可能增加社會上虐待情形,因此,更需要加以研究。而老人在照護機構中受虐的情況,大部分都與照護人員沒有良好的訓練以及人力支援不足有關,此外,照護機構常見的問題還包括:對暴力情況視而不見、對老人日常生活的活動支援性不夠、居住者缺乏自主性等。

積極正向的生活態度與「社區聯繫」(community connectedness)都是防止與減輕老人受虐的保護性因子,資料顯示,訪客或親屬時時前往照護機構探訪老人確實可以保護老人免於受虐。另外,施虐者的心理狀態亦需要探討,包括其之前的施暴經驗、是否有暴力週期與受暴經驗、受暴經驗為何等。由於有關老人虐待的危險因子與保護因子之高品質研究仍然很不足,因此,此報告提出的現象與調查的結果,皆有助於策略規劃與訂定,以防止老人受虐情況發生,並適時地介入受虐案件,降低老人受傷。

如何保護老人以免受虐?
全球各地已實施許多預防並保護老人受虐的措施,雖然具體實證仍不足,但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已視老人受虐為優先考慮的公共衛生與社會議題;切實可行的介入措施與評估方案應是防止老人受虐的最佳方法。回顧研究的結果發現,防止或降低老人受虐的有效方法包括:專業知識與教育課程;法律、心理與教育的支援計畫;以及約束縮減(restraint reduction)方案。尚需要更多的研究以闡明這些措施的正面影響,而從自行通報受虐情形減少的狀況,可以得知對施虐者進行心理輔導確有成效,潛在的影響還需進一步地研究;研究結果顯示,這些方案改變照護者對老人的態度,也改善了他們的心理健康,但是否減少老人受虐則尚待評估與測量。

實施防止老人受虐的介入措施之成效與成本都還需進一步地研究,因此,未來施行介入措施時,皆應在可評估的框架下執行,評估的項目應包括老人受虐的結果、長期追蹤結果與成本效益的測量值。而一般防止暴力的策略則包括創造安全的環境、培養親子關係以及培育兒童與青少年必備的社會技能等,這些都有助於防止老人受虐且可以協助老人導向安全的生活。

歐洲老人受虐問題的未來發展方向
這份報告指出老人受虐這項重大的公共衛生和社會問題,而歐洲地區人口老化更突顯此問題的重要性。探討老人受虐的危險因子之文獻愈來愈多,特別是人際暴力較高的地區,需要改善以實證為基礎的防止老人受虐方案。調查顯示,民眾與政策制定者愈來愈關心此問題,然而,政策的反應一直不佳,且僅有少數國家對此日益嚴重的公共衛生優先議題投入足夠的資源。為改善支援不足的問題,此報告提出了一套行動方案供會員國、國際機構、非政府組織、研究人員、從業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考。摘要如下:
  1. 制定和實施國家政策和計畫以防止老人受虐
    衛生部門要發揮領導作用,以確保國家政策和計畫能防止老人受虐的發生,相關的部門還包括司法、教育、社會福利、勞工、環境和地方規劃等跨領域的合作。
  2. 採取行動以改善老人受虐的監測資料
    改善各層級的資料收集,機構與國家的資料應有共同的定義,以利瞭解地區性與國家性的問題,這些資訊有助於建立評估架構與方案的實施與宣傳。
  3. 需優先執行評估性研究
    目前對於防止老人受虐並盡量減少傷害的相關成效與專業知識仍嫌不足,需要良好成效的研究成果以利訂定決策,一旦發生受虐事件時,得以有系統地回應各環節之需;欲使此方案得以向前推進,有賴研究人員、贊助者、政策制定者加緊努力。
  4. 需要加強對受害者的回應
    老人受虐不僅身體受到傷害,心理健康狀況也需要關注;因此,衛生醫療系統更需要加強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包括檢測、管理與個案轉介,並需要明確的評估架構以提供成人全方位的保護服務。
  5. 建立各部門的能力並彼此交流優良作法
    適當的服務回應之重要部分為,確保有足夠的訓練有素且經驗豐富的人員,能支援檢測、照護和康復等不同階段的需要。將老人受虐預防之主要處理原則納入各專業課程,包括醫療、司法、教育與社會照護等部門,提升專業人員對於老人受虐的意識與專業知識,更重要的是,規劃課程的同時,應讓老人積極參與。
  6. 致力於解決老人受虐問題
    歐洲地區的經濟衰退、平均餘命延長、人口老化等,使得社會支援服務已無法負荷所需,再加上家庭經濟壓力的增加,使得老人受虐的情形加劇。各級政府政策都需要致力於社會均等以消弭因經濟不景氣而造成的社會不公。
  7. 提高老人意識及退休金儲蓄以防止老人受虐
    防止老人受虐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老人對於惡待、虐待的意識;保護老人的尊嚴及其權利為保護老人的首要之務,並加強宣導防止老人受虐的觀念。此外,透過社會行銷、大眾媒體和教育方案以提高對於受虐影響的意識,並藉由促進健康老化的方法以克服對於老人的消極刻板印象,整個過程皆需要老人積極參與。
  8. 保護性因子,生命過程的方法和代際和諧
    歐洲地區人口結構的改變,使得社會融合、社會保障和社會政策都面臨根本性的挑戰,因此在個人、家庭、社區和社會等各個層面皆需要特別強調防止老人受虐。尊重生命過程的不同階段,並強調此過程對家庭與照護關係的影響性。
  9. 社區和機構之服務道德和質量
    衛生和社會部門所關心的是為老人提供照護,並監督照護的道德標準與品質,以利組織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此報告全文可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辦公室出版品網頁

    • 我國「老人福利法」於1980年元月公布,而老人保護服務計畫之推行始於1994年,1997年修正時,增列保護措施專章;之後陸續於2000年、2002年、2007年、2009年修訂相關內容,以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 民法監護制度於2008年修訂,後於2009年擴大保障高齡者、心智障礙者之權益;2010年修改有關扶養義務之條文內容,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觀念。

    參考資料:
    1. 江亮演,家庭暴力與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處遇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2005年12月。
    2. 吳玉琴、呂寶靜,老人保護社會工作人力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2010年3月。
    3. 廖婉君、蔡明岳,老人虐待,基層醫學,2006年7月。
    4. 蔡啟源,老人虐待與老人保護工作,社區發展季刊,2005年1月。
    5. 葉淑惠、林麗味、王興耀、吳淑如、林昭宏、蔡富棉,護理之家施行約束縮減方案之成效,護理研究,2001年4月。
    6. 老人福利法。
      《文:編輯中心陳筱蕾編譯;圖:出版品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