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9 期

院務紀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健康管理分級概述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Act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1976年2月16日發布施行,實施迄今已逾30年,歷經8次修正;鑑於近年來產業結構改變,產業型態由傳統產業轉為高科技與服務業為主。工作場所除傳統的職業危害外,勞工亦面臨績效壓力、工時過長、輪班、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亟待強化勞工健康保護。

為健全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制度,提升我國勞工健康照護率,落實職業病預防、健康檢查、健康分級管理、配工、選工及健康促進之工作,經勞委會召開多次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專家與相關行政機關、檢查機構、勞資雙方團體等協商會議,於2011年1月21日更新修正完成本規則並公告。其中有關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註一)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規定分4級實施健康管理,後續應採取必要之健康指導、追蹤檢查、調換工作等措施。各級健康管理依本規則第14條說明如下:
  1.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此次法規修正,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同仁,提供更多的健康保障,說明如下:
  1. 特殊健康檢查前:
    雇主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予健康檢查之指定醫療機構檢查之醫師,,其目的係將作業環境測定資料作為醫師進行健康管理分級評估判斷之參考。
  2. 特殊健康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1)屬於第二級管理者,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健康檢查統計結果顯示,多數企業員工普遍存在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以及體重過重的情形,雖為個人健康問題,但會間接影響其工作狀況(如過勞等)。為加強勞工之健康照護,同步改善並管控「非工作危害暴露」之因子,爰增訂屬於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提升勞工身心健康。
    (2)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3個月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過去因第三級管理未有評估、確認機制,致多數檢查後不確定該異常是否與工作相關,而多數被歸於第二級管理,導致多數與職業相關之健康問題因而被隱藏或忽視。為強化與解決職業病低估問題,爰將第二級管理修正為與工作無關者。第三級管理修正為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因其涉及職業醫學之因果關係判斷,故增訂其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藉以釐清其異常是否與工作相關,重新予以分級。
    (3)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屬第四級管理者,因其異常行為與工作有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3條之規定,雇主應依健康檢查之結果予以適當配工。故增訂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為避免勞工健康情形惡化,應採取危害控制與相關管理措施(如變更勞工作業場所、更換工作、縮短工作時間、及其他適當措施)。
  3. 特殊健康檢查紀錄之保存:
    特殊健康檢查紀錄,應保存10年以上,但在游離輻射、粉塵、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萘胺及其鹽類、鈹及其化合物、氯乙烯、苯、鉻酸及其鹽類、砷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其紀錄應保存30年。

註一: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為:
1、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2、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3、游離輻射作業。
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5、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6、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7、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8、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1)1,1,2,2-四氯乙烷。
(2)四氯化碳。
(3)二硫化碳。
(4)三氯乙烯。
(5)四氯乙烯。
(6)二甲基甲醯胺。
(7)正己烷。
9、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苯為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1)聯苯胺及其鹽類。
(2)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β-萘胺及其鹽類。
(5)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6)α-萘胺及其鹽類。
(7)鈹及其化合物(鈹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8)氯乙烯。
(9)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
(10)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11)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12)苯。
(13)石綿(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14)鉻酸及其鹽類。
(15)砷及其化合物。
(16)鎘及其化合物。
(17)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10、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11、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資料參考來源: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總說明。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3. 勞安3字第1000145179號公告。

《文/圖:環境暨職業安全衛生室》